宽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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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城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核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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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18 更新时间:2021年09月01日14:24:49 打印此页 关闭

宽城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规定

   

为贯彻新修订《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经县局党组研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案件审核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715日实施)第五十八条。

2、《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总局令第42号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二、案件审核的具体划分

1、《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总局令第42号修订)第四十九条规定:“办案机构应当将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审核分为法制审核和案件审核。办案人员不得作为审核人员。” 

2、《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总局令第42号修订)第五十一条规定:“法制审核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负责实施。

3、《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总局令第42号修订)第五十二条规定:“除本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以外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应当进行案件审核。案件审核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案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负责实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由派出机构负责案件审核。”

三、案件审核的实施

为明确办案机构案件审核与法制机构法制审核的职责划分,结合县局行政执法实际,保障行政处罚案件审核的依法实施,县局作出以下规定:

1、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分局、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股、餐饮消费食品监督管理股、食品生产和流通监督管理股、消费者权益保护股、城关分局、峪耳崖分局、桲罗台分局、开发区分局、板城分局负责本部门非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工作。

  2、知识产权保护股、汤道河分局,实施办案机构之间非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交叉审核制度。

 四、重大案件法制审核范围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县局决定将下列案件列入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范围,由法规股统一实施法制审核:

(一)拟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及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或者营业执照;

(四)涉及社会群体性事件等重大公共利益的;

(五)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六)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三个以上法律关系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属于重大行政处罚范围内的案件,由法规股负责实施审核;属于重大行政处罚范围以外的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由办案机构或其他办案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办案机构为案件审核机构的,办案机构内非办案人员为案件审核员,办案机构负责人为审核机构负责人;行政股室交叉审核办案机构案件的,行政股室负责人为审核机构负责人。

对于法规股审核的案件,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五、审核的主要内容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处理是否适当。

六、审核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审核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区别不同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案件,同意案件处理意见;

  (二)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程序不合法、处理不当的案件,建议纠正;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补充调查;

(四)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七、审核的时间与期限

1、对于非重大行政处罚普通程序案件,办案机构应当自案件调查终结后,拟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作出前,将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交由案件审核人员进行审核。

2、对于重大行政处罚普通程序案件,办案机构应当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作出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审批前,将行政处罚告知文书连同案件材料,交由法规股进行审核;案件经过听证会程序的,在听证程序结束后进行法制审核;法规股审核后,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会议讨论决定。

3法制审核机构和案件审核机构应当自接到审核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特殊情况下,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

八、严格规范处罚案件审批权限。

坚持相关领导审批和局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原则。罚没金额在20000元以下的案件由办案机构分管领导决定,20000元(含20000元)至50000元的案件由局长决定,超过50000元(含50000元)的案件,在作出并送达处罚告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局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九、案件审核文书

办案机构案件审核员、法制机构法制员统一使用市场监管总局公布《案件审核表》进行案件审核,具体使用要求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使用指南》。

十、关于行政案件咨询。根据市局法律咨询原则,县局法制机构负责解答涉及《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问题,其他涉及具体业务相关法律问题向县、市局对口业务科室进行咨询。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本规定中的“局机关负责人集体”指“局党组全体成员及相关领导”。

本规定自2021815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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